

区安监局服务企业安全发展十条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提升服务企业发展效能,全力筑优营商环境,破解企业安全发展瓶颈,现制定服务企业安全发展十条规定:
一、取消除危化品项目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实行备查制,确保不因安监部门审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二、建立服务专员安监直通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服务专员通报,提请服务专员督促企业整改;服务专员发现企业有安全生产相关需求时,可通过安监直通车直接与区安监局对接,确保件件有落实。
三、建设安监通信息平台,为完成风险辨识管控的企业免费提供APP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解决企业不会查、不会管的问题。
四、对按期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主动帮助上争省、市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
五、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除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上级交办、群众举报、镇(街)部门移送的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展涉企检查,杜绝检查的随意性。
六、严格执行说服教育劝整改、限改指令逼整改、友情提醒促整改、隐患通报督整改、严格执法保整改、跟踪监督强作风的“五整改一监督”执法机制,凡未经过“五整改一监督”程序的,一律不得进入处罚程序(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除外);对经“五整改一监督”程序仍整改不到位,依法必须实施处罚的,严格按自由裁量标准实施,杜绝处罚的随意性;企业违法行为及隐患整改到位且履行法定义务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经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上报。
七、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助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八、组建安全专家志愿者队伍,全年提供专家免费隐患排查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九、进一步强化安全中介机构监管、考核,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择优向企业公开推荐,让企业自主选择,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功能。
十、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凡发现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及影响营商环境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