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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问答

2019-10-24 10:59:24

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泰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

 

3.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是多少?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8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年。

 

4.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经办信息系统中的代扣功能,每年12月按标准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下一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并汇缴至市财政专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5.哪些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市区职能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供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全额补助。

 

6.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已经持续6个月以上,需要长期护理,申请并经失能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死亡或因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7.如何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代理人)可向参保地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失能相关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等病史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可证明参保人失能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3)如非参保人本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社区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应提供社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并加盖公章。

 

8.哪些情况不予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参保人员的申请:

(1)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未满6个月的;

(3)不同意参与失能评估;

(4)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9.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如何才能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承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安排失能评估人员上门为参保人进行现场失能评估、走访调查,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复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需要组织复评估:

(1)申请人对失能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估;

(2)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反映的具体情况经承办机构核实,认为应当进行复评估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

 

11.经评估、公示,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1)选择居家亲情照护方式的,自《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结论通知书》出具次日可直接享受待遇。

(2)选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方式的,凭《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结论通知书》和社会保障卡前往定点照护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享受待遇。

 

12.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经评估符合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居家照护或者接受定点照护机构(不含市外照护机构)的服务。根据失能人员选择不同的照护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和内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选择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8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医疗机构。

(2)选择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6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3)选择居家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在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范围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12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定点照护机构,照护服务结算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照40元/人·天标准支付。

(4)选择居家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亲情照护服务补助。亲情照护服务补助按季发放至失能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储蓄账户。

(5)在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无论失能人员选择哪种服务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照护服务补助。照护服务补助按季发放至失能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储蓄账户。

 

13.哪些情况下失能人员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失能人员死亡的;

(2)失能人员因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

(3)失能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4)失能人员按政策规定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政府补助的护理费用的;

(5)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护理费用的。

 

14.定点照护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内容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服务等项目。服务项目共三大类28项,其中一类服务项目14项、二类服务项目6项、三类服务项目8项。定点照护机构为居家的失能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应完成14项一类服务项目;定点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应为入住的失能人员完成20项一类和二类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床位应为入住的失能人员完成全部28项三大类服务项目。

 

15.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如何变更照护方式?

失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填写《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方式变更申请表》,到承办机构或定点照护机构变更照护服务方式。

 

16.哪些机构可以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

泰州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备从事长期照护服务条件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向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纳入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17.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区域的医疗费用待遇如何支付?

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区域接受照护服务,其医疗费用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8.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

 

19.我区定点照护机构申请受理及长护险待遇申请网点有哪些?

我区定点照护机构申请地址:泰州医疗保障局姜堰分局206办公室,姜堰区上海路88号。联系电话:88241995。

我区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网点:

(1)市医保中心姜堰分中心受理点,姜堰区上海路1号。联系电话:88086018。

(2)人保财险姜堰支公司受理点,姜堰区罗塘西路29号。联系电话:88125516。

(3)溱潼镇受理点,溱潼镇溱湖商业中心2-7号楼D188人保财险溱潼营业部。联系电话:80575796。

(4)娄庄镇受理点,娄庄镇人民路人保财险娄庄营业部。联系电话:80575786。

(5)蒋垛镇受理点,蒋垛镇裕民路21号人保财险蒋垛营销服务部。联系电话:88300990。

(6)华港镇受理点,华港镇富景花园商住楼人保财险华港营业部。联系电话:80575776。

(7)张甸镇受理点,张甸镇便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11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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