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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保护 助力高质量发展

2018-12-26 10:40:31

加强电力保护 助力高质量发展

——认真学习贯彻《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电力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能源,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工业用电和居民用电需求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影响电力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干扰因素也日渐增多,阻扰电力建设,毁损电力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较早且规定较为原则,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电力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全国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制定的首部电力保护地方法规,《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注重彰显立法的示范性引领性,重点围绕构建电力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电力保护体系、平衡电力保护各方权益等内容进行制度创新,以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电网安全、持久、稳定运行,满足我市高质量发展的用电需求。


一、明确管理职责,分清“责任田”

电力不仅仅是电力企业经营的一种商品,更是联系千家万户、服务各行各业的公用事业,关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电力保护工作无法“单打独斗”,需要在明确各方“责任田”的基础上合力共管。为此,《条例》立足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电力市场主体逐步多元化等新情况、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电力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电力保护工作机制。

相对于“分责”,《条例》亦注重发挥“合力”,一方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义务,确保落实电力保护措施的“最后一公里”畅通无阻。另一方面,为有效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面广量大、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薄弱之间的矛盾,《条例》要求电力企业配合对电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电力行政执法提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同时明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保证执法工作能顺利开展。


二、完善保护措施,织好“保护网”

电力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电力建设、生产、运行以及供应与使用各个环节。为编好“保护网”,《条例》针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保护举措,破解保护难题。

(一)拓宽保护广度,织大“保护网”。(二)挖掘保护深度,织密“保护网”。(三)选准保护角度,织牢“保护网”。由于改革推进、机构调整等因素,实践中,一些曾经行之有效的电力保护措施逐步变得难执行、低成效。为此,《条例》瞄准这类“后台漏洞”,创新制度设置,对“保护网”作了加固修复。如针对电力工程建设中时常遭遇抢建、抢种,继而恶意索赔的问题,《条例》从事前预防的角度,要求电力企业对规划控制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等行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针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极易造成电力设施毁坏的问题,《条例》从责任分担的角度,要求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遵守电力设施保护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电力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电力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或者通知派员实施安全指导。


三、注重权益保护,拿稳“平衡杆”

由于电力的自然垄断属性,长期以来,强化电力企业义务、平衡各方权益的呼声不断。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为此,《条例》着重对三组关系作出平衡,以规范权利义务,维护各方正当合法权益。一是,平衡电力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二是,平衡电力企业与其他公共事业主体之间的权益。三是,平衡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益。

《条例》对供电企业的服务提出更高要求,(1)要求供电企业减少因供电设施检修和供电系统故障对用户中断供电的次数,缩短停电持续时间;(2)将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后,维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间由三个小时调整为城区范围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3)规定供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受理用户投诉,对相关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对用户《条例》则按照产权归属,要求其对自身所有或者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对非居民用户应当履行的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作了明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出台只是开始,贯彻落实更为关键。希望《条例》能为我市电力保护工作提供更强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为高质量发展加油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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