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布!姜堰2024年十大打假治劣典型案例
2024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市场监管局始终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守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使命,聚焦民生关切,强化执法担当,围绕食品、药品、电动自行车、住宅电梯、商标侵权、燃气灶具等领域,开展民生“铁拳”、药品“雳剑”行动,一年来,共查办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等各类违法案件480件,涉案货值3000余万元。一批典型案件的查处,既是对违法行为的亮剑,更是对民生的守护,切实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更多市场监管力量。
现将2024年十大打假治劣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江苏泰州姜堰8.28假冒化妆品案
2024年5日,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从网上购买的迪奥口红质量不好,怀疑是假货。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商标权利人对涉诉口红进行鉴定。经鉴定,涉诉口红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进一步调查,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淘宝线上销售假冒知名化妆品,且跨区域作案、社会危害大,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开展联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21年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海淘公司,2022年4、5月起经营化妆品业务,该公司购进部分真品化妆品的同时,从网上大量购进高仿化妆品,通过淘宝、微信等线上渠道销售,并根据销售对象、区域不同,真假混卖,假冒化妆品仓库位于深圳龙华区某科创园。另公司员工分别负责不同网上店铺,承担贴标、发货、客服、刷单、淘宝处理申诉等分工。
2024年8月28日至30日,联合专案组赴深圳开展抓捕行动,捣毁销售、储存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现场扣押口红、散粉、防晒霜、香水小样、白泥及产品包材达4万多只,品牌涉及迪奥、纪梵希、兰蔻、黛珂、科颜氏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鸡精案
2024年1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店名为“扬*调味铺”的淘宝店铺涉嫌销售假冒“太太乐”牌鸡精调味料。经“太太乐”鸡精商标持有人对涉案店铺销售的10包“太太乐”鸡精调味料进行鉴定,涉案鸡精为假冒“太太乐”鸡精。考虑到该案货值较大,跨区域作案的可能性较大、社会危害较大,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
经查,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周*剑雇佣员工在兴化某村非法灌装制作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的鸡精调味料,通过其注册的“扬*调味铺”“扬*调味品”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2023年4月至8月,周*剑为周*黄、王*佩提供生产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鸡精调味料的设备、包材及成品,用于生产销售假冒鸡精,并通过周*黄注册的“大**调味行”“一***调味行”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
案发后,专案组在周*剑、周*黄、王*佩处扣押“太太乐”“大桥”牌鸡精、鸡精包装袋、包装箱若干,电子秤、封口打码机各1台、扣押苹果、三星等手机6部。周*剑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鸡精调味料销售额达200多万元,周*黄、王*佩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鸡精调味料销售额为90多万元。该案被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列为“铁拳”行动督办案件。目前,该案已经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三
姜堰区某自助餐店对其经营的商品性能
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姜堰区某自助餐店内餐牌标示的“牛仔骨、黑椒牛肉、雪花肥牛”开展执法抽检。经检验,餐牌标示的“牛仔骨、黑椒牛肉”检出鸭源性成分,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雪花肥牛”检出猪源性成分。2024年1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以鸭肉、猪肉为原料的肉制品(原料包装均已明确标示成分)进行解冻、切片后摆放餐台,并宣称为牛肉制品对外销售。
当事人将以鸭肉、猪肉为原料的肉制品宣称为牛肉制品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姜堰区某电器商行
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2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淤溪镇某电器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家用燃气灶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只型号为JYT-0.6-1.2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带有调压功能,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要求;4台“某宝”牌家用燃气灶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家用燃气灶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及超范围出具检测结果案
2024年7月3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线索对某环境检测(泰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编号“(2024)(水)字第(0042)号”、2024年6月11日出具的编号“(2024)(气)字第(0204)号”检测报告的检测过程中,分别存在“PH值测试时未按照方法标准的要求使用标准溶液对仪器进行校准,且无法对检测数据进行复核”“臭气浓度缺少每位嗅辨员的单独嗅辨原始记录,且原始数据无法复核”的问题。在2024年5月9日出具的编号“(2024)(气)字第(0169)号”检测报告中出现了“低浓度颗粒物排放速率参数”项目,该项目超出其CMA证书中载明的检测能力范围。
当事人使用未经校准的实验仪器以及未按照标准保存原始数据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所指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泰州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江苏某为钢结构有限公司和江苏某扬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分别有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械额定重量与吊钩标注重量不符(横梁铭牌标注的额定重量均小于3吨,吊钩标注的重量均大于5吨),上述4台起重机械均系泰州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且交付时未经检验。2024年3月13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泰州分院鉴定,上述4台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属于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起重机的范围。上述涉案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货值合计155100元,违法所得33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姜堰区某百货商行经营
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19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姜堰区某购超市经营的“某秀”牌洗发水进行检查,发现涉诉洗发水由姜堰区某百货商行供货,经进一步追溯,共查见当事人销售的44批次涉诉洗发水。执法人员委托产品标示的生产厂家某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生产厂家生产过该品名产品,但其中29批次产品的使用期限与出厂标示不一致。经查,因销售状况不佳,当事人通过更改涉案化妆品使用期限延长销售时间,涉案产品货值合计4358.8元。
当事人经营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姜堰区某母婴用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姜堰区某母婴用品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某好物优选”销售乳酸菌饮品,该饮品为普通食品,其产品宣传页面使用“水解蛋白粉可以增加成骨细胞数量并促进骨骼和牙齿的生成,激活骨骼自身的原动力,促进骨骼的伸长,助力长高;叶黄素保护眼睛,抗氧化,守护眼睛一整天;乳铁蛋白抗菌,调节免疫,提高免疫力”等文字内容的广告图文,借助宣传水解蛋白粉、叶黄素和乳铁蛋白的作用暗示该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案发后当事人已删除了上述广告图文。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
泰州市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专项行动中,对3家电动自行车经营户销售的共11辆型号为TDT1320-1Z和TDT1332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予以抽样检测。经检测,其输出口安全性项目不符合GB42296-2022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从天津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并将其充电接口由新国标充电接口改装为非新国标充电接口后,售往3家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已另案处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43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
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1月1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38台电梯存在逾期维保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届满后该小区仍存在21台电梯半月维保逾期情况。经查,当事人作为该小区一、二、三期共计38台电梯的维保单位,在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活动中,存在逾期维保、上传虚假维保记录以及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电梯维保活动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未严格落实电梯维保责任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