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务必重视!姜堰开这“大家伙”的注意了!
亲爱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们:
当前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农用无人机”)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愈加广泛。当前正值小麦赤霉病防治关键时期,为保障农用无人机的安全使用,避免安全事故和不必要的损失,农业农村部门在此作出如下温馨提示:
1、从事农用无人机的人员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在实施飞行作业时随身携带操作证书备查,并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和避让规则,禁止酒后操作、违法拍摄、扰乱公共秩序、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
2、起飞前,应当仔细检查机具,确保农用无人机性能状态良好。
3、作业时,操控员和辅助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佩戴眼部防护装置、呼吸防护器,穿戴防护服。
4、在合适环境、风力、温度下作业,禁止在雷、雨、雾及其他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作业。

5、起飞降落、作业飞行时,现场人员与机具始终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起降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作业区及周边10米范围内应避免有电线杆、树木及建筑物等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6、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未获得许可不得在机场及周边区域、军事禁区、重要革命纪念地等管制空域飞行,植保作业区应远离养殖场、学校、医院及居民生活区,远离水源地等其他生态敏感区。
7、特别提醒区域内铁路沿线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要遵守《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无人机播种、喷药、撒肥、投饵作业务必保持与铁路线的安全距离,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

8、农用无人机作业时,遇到突发紧急情况,应优先采用制动或悬停操作,不宜盲目进行拉升、降低高度或转向等操作;出现紧急状况时,应以最快方式远离人群,尽快降落或迫降;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农用无人机的安全使用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户切身利益,恳请广大农户和无人机操作人员高度重视,自觉严格遵守以上提示,共同为我区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