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新闻
2025年05月07日
新闻详情-首页

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筹资标准和医保待遇

2019-01-03 10:47:38

昨日,记者从区人社局了解到,从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从“一制两档”(高档和低档)调整为“一制一档”(高档),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医保待遇。

据介绍,经区民政局、扶贫办、总工会、卫计委与区委组织部等部门确认的困难群体和特定对象,由相关部门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不须缴费。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参保地内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为一级报销85%,二级办理转诊后报销70%,三级办理转诊后报销68%。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8%。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确认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0.5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起付标准以上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据了解,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为慢性病种,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为:一级60%、二级及以上50%,转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45%,每人每年总费用最高限报2300元。市外就医须办理转诊或者异地就医手续。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等特殊病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市外就医须办理转诊或者异地就医手续。


44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