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头约定惹纠纷,千元订金退不退?
日前,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市民陈先生在某汽车城看中了一款轿车,当场缴纳了1000元订金,并和商家口头约定,货到提车时订金充到付车款里并一次性付完。然而后来陈先生又不想购车了,于是来到汽车城要求商家退还订金。结果商家表示车已订,过几天就会到货,因此已付的押金不能退还。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只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汽车城进行核实。
经查,投诉情况属实:陈先生表示当时想买的,但现在不想买了;商家以双方口头约定为由表示车已订,正在等待到货,不退订金。

(图片说明:网络配图)
执法人员依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内容,对双方进行调解。
经执法人员多次协调,商家最终同意退还陈先生1000元订金。

执法人员表示,目前,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大件商品已进入家庭。大家在购车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需要、要多查相关购车资料,不要盲目地订购。具体到本案例来看,实际上是陈先生无理由违约,但双方只是口头承诺,没有签订购车书式合同。执法人员从社会公德和诚信经营方面做商家的思想工作, 并现场向该店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要求商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尽最大可能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商家才会同意退还订金。
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当下是法治社会,纠纷矛盾的解决须依据客观事实、证据凭证和法律法规,口头协议虽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应,但是存在的风险也是较大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出现争议后的“口说无凭”。建议这类消费还是以书式形式为主,或采取录音、留下交谈记录、采用电子转账、留存发货签收记录等方式规避风险,千万不要因图省事方便,以口头协定等模式签订“君子协议”。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必然维权失败、身财受损。同时有不明白不清楚之处,可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