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堰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5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市场监管局坚持“服务民生、护航消费”宗旨,以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清单为切入点,积极担当作为,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现将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姜堰区某电动车商行
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姜堰区某电动车商行经营的6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所用蓄电池的容量与产品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品牌电动自行车7辆,其中型号为TDT1320-1Z的2辆,型号为TDT1349Z的5辆,产品合格证上均标注蓄电池容量为16Ah,当事人以12.3Ah的蓄电池代替安装,除1台自用外,6台尚未售出。案发后,当事人已按产品合格证要求重新购进配套容量的电池,完成整改。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姜堰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姜堰区某养生馆在宣传、销售“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的过程时使用医疗用语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将“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配合“家用波动仪(玉灵细胞康养仪)型号YLKY-868”供顾客在店免费试用,试用过程中利用投影仪播放“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以及“家用波动仪(玉灵细胞康养仪)”使用方法、功效的视频,宣称该产品能够治疗咳嗽、失眠、腿肿、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吸引顾客购买。上述产品均为普通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案发后,当事人已删除宣传视频。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姜堰区罗塘街道某家用电器经营部
销售未经3C认证的家用燃气具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姜堰区罗塘街道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货架上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无3C认证标志。经查,涉案产品由当事人以54.8元/台的价格从拼多多平台购进,并以65元/台对外出售,该产品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截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姜堰区某童装店销售不合格儿童卫衣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童装店销售的儿童服装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儿童卫衣,其“纤维含量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31900-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从永嘉县某童装厂以45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儿童卫衣12件,并以63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6件。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剩余6件涉案儿童卫衣退回厂家。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儿童卫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姜堰区某早点小吃店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制售油条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早点小吃店煎炸油条过程用油开展抽样送检。经检测,煎炸过程用油的极性组分项目实测值为33.9%,标准指标≤27%,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从姜堰区某粮油店购进某品牌一级大豆油1桶(20L)用于煎炸油条,并根据煎炸过程用油消耗情况适时添加,因煎炸过程用油持续使用,致使相关指标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该批煎炸过程用油全部更换。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制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姜堰区某烟酒商行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烟酒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国缘”四开白酒18瓶、对开白酒7瓶,“剑南春”18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进上述白酒用于销售,未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涉案商品货值16090元。因涉案商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情形,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泰州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某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为泰州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维保人员在按计划对该小区20、22、23楼电梯维保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维保,仅在电梯口扫码签到,且其在电梯无纸化维保系统上传的照片均为其在23号楼拍摄的照片。案发后,当事人已按规定对上述电梯重新进行维保。
当事人未按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维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陈某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陈某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纤体燃脂酵素”予以送检。经检验,涉案“纤体燃脂酵素”中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区公安分局处理。经依法调查、审查,当事人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交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以1100元/盒的价格从南京供应商吴某处购进涉案“纤体燃脂酵素”,并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放广告对外销售,货值共计1046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退款,并在执法人员见证下主动销毁剩余9盒涉案食品。
当事人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
江苏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经营允许短缺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
定量包装商品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江苏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配送至某学校食堂的速冻调制食品“青虾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食品的“单件商品允许短缺量(以最大允许短缺量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380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涉案速冻调制食品“青虾仁”,并以435元/箱的价格售出2箱,涉案货值1740元,违法所得110元。
当事人经营允许短缺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
南京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医疗服务中使用的中药饮片蝉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中药饮片蝉蜕其性状中的体型尺寸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从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6袋涉案蝉蜕(生产日期:20240401,生产单位:湖南省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250克/袋)用于医疗服务。截至案发,剩余2117.6克,货值合计7718元,违法所得3482.8元。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