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合格!姜堰一家小吃店被查!
今年以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铁拳”行动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聚焦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食品生产企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以及相关网络平台,大力查办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庄镇某餐饮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5袋甜蜜素(其中1袋已拆封)。经查,当事人在其制作、销售的馒头中违规添加了上述甜蜜素。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馒头属于发酵面制品,不得添加甜蜜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糕点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1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一袋已拆封的紫薯全粉,已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购入该紫薯全粉(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用于制作紫薯面包,紫薯全粉过期后,店员未做处理,仍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原料混放,且无任何区分标识,并继续用其制作紫薯面包并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早点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制售油条案
2024年12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对其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检。经检测,极性组分项目实测值为33.9%(标准指标≤27%),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某品牌一级大豆油1桶(20L)用于煎炸油条,并根据煎炸过程用油消耗情况适时添加,因煎炸过程中持续使用,致使极性组分指标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该批煎炸过程用油全部更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九龙某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一箱超过保质期“百草味”牌散装零食(共计60袋)。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与某线上买家就销售过期食品初步达成意向,之后该货源信息被线上买家转手给举报人。当事人后与举报人完成228提过期“亲亲我”牌面包(均超过保质期)和3箱“百草味”牌散装零食(绝大部分超过保质期)的交易。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时,双方均知晓该批食品已过期,且当事人未询问求证买家购买过期食品的用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其所售出的过期食品在执法人员见证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案例五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戴某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2025年5月,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批发市场水产行购入涉案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并销售完毕,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产品经营部无证生产血豆腐案
2024年12月,根据举报线索,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市某农产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血豆腐生产加工,并发现猪血、食用盐等用于血豆腐生产加工的原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非法从事血豆腐生产加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